港口新闻——连云港港入选启运港退税试点港口
通知指出,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共同发布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决定的通知,本次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扩展至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8个港口。
此外,政策适用企业范围从此前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扩展到了B级及以上,通关及退税环节也变得更加简化,且取消了运输货物的范围规定,转而变为对运输必备工具的限定要求,这对国内港口和出口企业是一大利好。
该通知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发文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8/t20140813_1126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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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要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三)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四)海关总署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
(五)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